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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股权转让是税务检查的重点项目,个人股权转让又是争议多发的交易类型。本文详细解读了个人股权转让中的关键税务问题。除此之外,个人股权转让中易发争议的问题还包括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情况、限售股转让情况、含有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情况等。
中国个税属于世界上少有的分类所得税制,具体分为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一、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出售股权、回购股权、以股权抵偿债务等7种股权转移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收入、原值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指出受让方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并负有事先报告义务。
(一)股权转让的征税范围
67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该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67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所得人,即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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